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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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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史桂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81号 罪犯史桂梅,女,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卫滨刑初字第61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81号

罪犯史桂梅,女,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卫滨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桂梅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2007)新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9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史桂梅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史桂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史桂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史桂梅在新乡牌坊街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2大包,计海洛因23.2克,咖啡因103.6克。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桂梅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表扬4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罪犯史桂梅系老年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年罪犯审批表、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桂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桂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