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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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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吕孝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25号 罪犯吕孝霞,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2002)周刑初字第31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25号

罪犯吕孝霞,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2002)周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孝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孝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甲、孔某乙、王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复字第46号刑事裁定,核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周刑初字第3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孝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2年12月2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吕孝霞在执行期间,2005年2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吕孝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吕孝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3月份,被告人吕孝霞与被害人孔某某相识,同年5月,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与孔某某同居后怀孕。同年11月初,被告人吕孝霞应孔某某的要求,在周口市妇幼医院做了引产,引产后,被告人吕孝霞怀疑孔某某与其他女人关系暧昧,二人发生争执,孔某某让吕孝霞离开孔家。2001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吕孝霞认为孔某某对不起自己,在周口市六一路菜场北一地摊上买了10支鼠药针剂。当天下午,被告人吕孝霞分别给孔的母亲和孔的长兄写信后,把买的鼠药全部倒入蜂蜜中。晚上8时许,被告人吕孝霞在客厅里分别为自己和孔某某各沏了一玻璃杯和一小瓷杯蜂蜜茶,把一小瓷杯茶端给孔某某,吕回到客厅后将一玻璃杯茶喝完。孔某某喝下后中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吕孝霞经抢救脱险。经鉴定,孔某某系杀鼠药氟乙酰胺中毒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孝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表扬4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路某、贾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孝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孝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