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93号 罪犯周付兰,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广东省。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4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付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付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林海、蒋如粉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5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005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付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于2003年1月2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周付兰在执行期间,2004年11月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付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周付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周付兰怀疑自己婚外情的事是陆某某说出来的,对陆怀恨在心,2001年11月22日周犯来到陆家,与其发生争执,周犯用菜刀照陆某头、面部猛砍20余刀,至陆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付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3月表扬5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郑某某、连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付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付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