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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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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晓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43号 罪犯刘晓丹,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39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43号

罪犯刘晓丹,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3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晓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于2013年2月2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晓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晓丹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底,被告人刘晓丹谎称认识山西省主要领导,以能帮被害人周某某承接山西的工程和提升职务为由,于2011年11月29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上明珠停车场内从周某某手里骗取现金10万元,后在山西太原从周某某手里骗取50万元现金,但一直没有结果,后在周某某等人多次催促下刘晓丹才两次退还现金20万元,之后刘晓丹便更换电话号码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将40万元退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晓丹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表扬3次,2014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赵某某、秦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晓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