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刘金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14号 罪犯刘金娥,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洛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8)洛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14号

罪犯刘金娥,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洛阳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8)洛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金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61971.94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00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5月1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刘金娥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金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金娥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金娥与被害人宋某某在婆媳关系存续期间曾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7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金娥在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大张量贩门口见到被害人宋某某,即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照宋某某的右后腰及腿部各刺一刀。被人阻拦并将其所持刀子夺下后,又掏出事先准备好的锥子刺进宋某某的左耳,致被害人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娥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表扬4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金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金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