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刘海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52号 罪犯刘海霞,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52号

罪犯海霞,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海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了(2005)豫法刑一复字第041号刑事裁定,核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刑初字第4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海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6年2月2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刘海霞在执行期间,2008年7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为四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海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海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刘海霞于1991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二人与父母分家时分到7000元贷款债务。刘海霞于2004年将贷款还清。被害人杨某某从外地打工回家得知此事后,认为刘海霞自己无法还清贷款,怀疑其有外遇。2005年元月19日晚,被害人杨某某再次因怀疑刘海霞有外遇而辱骂殴打刘海霞,刘海霞心生杀害杨某某之念,取出以前买的鼠药放入衣兜内。20日早,杨某某起床后盛了一碗大米粥,然后拿了一个馒头走到屋外,被告人刘海霞趁机将事先准备好的4瓶气体老鼠药投入杨某某的大米粥中,致杨某某食用后中毒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表扬5次,2013年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肖某某、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海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海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