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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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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永平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77号 罪犯刘永平,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作出(2001)安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77号

罪犯永平,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作出(2001)安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刘永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9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10月1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永平在执行期间,2004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5月30日减刑一年;2008年5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9月1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永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永平、刘建吉、刘建生分别结伙,以出卖为目的,自1999年10月至2000年4月16日分别在浚县的艾庄村、前公堂村,林州市的合顺厂村、南山村,采用暴力手段,4次盗抢儿童4名(其中1次未遂)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刘永平参与拐卖儿童4次4人(其中2次未遂)。2000年4月1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建吉、刘永平抱着被害儿童郭某某在鹤壁市大胡村寻找买主时,被当地群众发现举报,当公安人员赶往现场抓捕时,被告人刘建吉和闻讯而来的被告人刘建生将公安民警打伤后逃窜。被告人刘永平当场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1月表扬2次,2014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韩某某、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永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永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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