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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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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玉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34号 罪犯刘玉侠,别名刘玉真、刘玉珍,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安徽省临泉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三刑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34号

罪犯刘玉侠,别名刘玉真、刘玉珍,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安徽省临泉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三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玉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1月2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刘玉侠在执行期间,2013年2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玉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玉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5月4日,被告人车麦贵从安徽省临泉县高新强(在逃)处购买毒品黄皮,后指使被告人刘玉侠于5月6日乘坐河南沈丘发往山西临汾的大巴客车,约定在三门峡市与山西平陆县交界黄河桥头附近与其接头交货。2009年5月6日,被告人刘玉侠在三门峡黄河桥头下车后,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刘玉侠随身携带的黑包内查获可疑物品三包,分别重103克、83.5克、74.5克,经鉴定,可疑物品中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表扬4次,2013年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闫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玉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玉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洪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