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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胜甫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42号 罪犯周胜甫,曾用名周楠,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舞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以(2010)金刑初字第1325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3242号

罪犯周胜甫,曾用名周楠,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舞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以(2010)金刑初字第13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胜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于2010年12月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周胜甫在执行期间,2013年5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周胜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周胜甫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马占奇与其女友被告人周胜甫以17000元的价格从马占奇表哥陈鹏处购买病毒一包,后二人携带该包毒品,租车从漯河市来到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浅水湾洗浴中心,将该包毒品以25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胜甫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3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胜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胜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