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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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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方令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78号 罪犯高方令,又名高文岭,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2日作出(2001)鹤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方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78号

罪犯高方令,又名高文岭,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2日作出(2001)鹤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方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1年2月12日起)。罪犯高方令于2001年3月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高方令在执行期间,2003年5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6月3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16日减刑二年;2010年9月2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方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高方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高方令酒后与其妻左某争吵,高在恼怒之下,将左摁在地上,卡其脖子,并照其面部殴打,致使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方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0月、2012年3月、2012年9月、2015年1月表扬4次;2013年5月、2014年7月、2015年3月26日记功3次;2011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方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方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