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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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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慎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20号 罪犯高慎标,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慎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20号

罪犯高慎标,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慎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03月06日起至2016年03月05日止),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47107.04元。被告人高慎标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2162.24元,维持原判决中刑事判决部分。于2014年2月14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对罪犯高慎标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高慎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3年2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高慎标在开封县仇楼镇十里铺村因故持刀将被害人高某、刘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伤情构成重伤,被害人刘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慎标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共受监狱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慎标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慎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3年03月06日起至2015年10月0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