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07号 罪犯高运动,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4日作出(2001)商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运动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九日起)。罪犯高运动于2001年11月2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高运动在执行期间,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运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高运动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3年11月24日晚,高运动酒后在本村北地将同村一女青年李x强奸(未遂),在争斗中将其嘴唇咬破。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运动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个;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运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运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