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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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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保山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49号 罪犯魏保山,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保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罚金人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49号

罪犯魏保山,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保山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与刘红英共同赔偿被害人焦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713009.35元(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罪犯魏保山于2012年11月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保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魏保山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2月,被告人魏保山伙同他人预谋后,以给被害人焦某乙找工程需要活动资金为由,诈骗现金共计110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保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15年1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该犯系从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保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保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