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60号 罪犯魏相生,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相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四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罪犯魏相生于2007年9月2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魏相生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26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相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魏相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11月份至2006年2月份期间,魏相生伙同他人在濮阳市境内,参与抢劫7起、价值65600余元,参与盗窃7起价值23000余元,参与强奸一起。有自首、立功情节,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相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9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8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相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相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