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92号 罪犯黄善良,化名黄善南、绰号阿良,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5日作出(2009)郑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善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起)。罪犯黄善良于2009年9月2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黄善良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黄善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黄善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5月15日,被告人黄善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新郑市新村镇一香料厂财务室内,将值班人员苏某某捆绑后,将两个保险柜撬开未发现财物,抢走手机1部(价值1349元)及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915元)。2005年5月份,黄善良伙同他人以企业单位财务室为目标,盗窃作案16起,盗窃财物总价值599000余元。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善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5年1月表扬2次;2014年8月、2015年3月26日记功2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善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善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