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06号 罪犯韩雪义,化名邓建龙、谢建新。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4日作出(2002)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雪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濮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4月29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被告人韩雪义在执行期间,主动交待了自己的余漏罪。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6日作出(2003)亳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雪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1月16日起。于2003年3月2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韩雪义在执行期间,2005年11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韩雪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韩雪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4月中旬,被告人韩雪义(化名邓建龙)、李金海、张云飞预谋抢劫一辆出租车,4月21日,韩雪义将被害人董某的桑塔纳骗到安阳,实施抢劫,张云飞用铁丝勒住董的脖子,三人用腰带捆董的腿,塞住嘴,将其扔到麦地里,将价值66000元的桑塔纳抢走,开到台前销脏。 1990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韩雪义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李寨村冯庄放录像时,因韩雪义村的人挡住被害人王某的视线,而与其发生争执,韩雪义等人与王某互殴,打斗中,韩雪义持刀刺中王某左胸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韩雪义系累犯、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雪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4次;2014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雪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雪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