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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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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启成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28号 罪犯黄启成。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启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28号

罪犯黄启成。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启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于2012年6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黄启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黄启成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启成在自己家中强行与被害人刘某(1998年8月出生)发生性行为,致使被害人刘某怀孕。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启成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5月20日、2014年8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启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启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