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72号 罪犯高其军。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31日作出(1999)周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其军犯投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其军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2日作出(1999)豫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9年7月22日起,于1999年10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高其军在执行期间,2001年7月2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5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月1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其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高其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高其军因怀疑妻子离家出走是其娘家姐侯某和姐夫陈某在中间起作用。便怀恨在心,于1997年2月14日晚,被告人高其军到淮阳县陈家,借故支开陈家人,将鼠药投入陈家茶瓶内,致使三人中毒,一人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其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表扬3次,2015年1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其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其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4年5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