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58号 罪犯黄合群,又名黄老二、彭荣斌。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9日作出(2005)驻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合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6000元,并对张峰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黄合群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7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3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3月29日起。于2006年4月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黄合群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黄合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黄合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10月8日中午,被告人黄合群与张峰等人酒后在平舆县汽车站院内,与驾驶客车刚进站的郭显军相遇,因被告人黄合群辱骂郭显军引起二人厮打,被告人黄合群即指使张峰等人上车打郭显军,在车上唐新中等人上前劝阻时,遭到被告人黄合群等人的殴打,致其死亡。同时认定其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合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4次,2014年2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合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合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