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67号 罪犯黄会平。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9日作出(1999)平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会平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5日作出(1999)豫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9年9月15日起,于1999年9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黄会平在执行期间,2001年9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2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7月20日减刑二年;2008年9月24日减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1月20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黄会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黄会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因同行竞争,田长现对闫振不满,便纠集被告人黄会平购置汽油、柴油,于1999年1月21日晚窜至闫振所开的农机配件门市部,乘闫家人熟睡之机,将汽油、柴油从门缝倒入门市部内,点燃后致闫的门市部被烧毁,一家三口被烧伤,其中闫振6岁幼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黄会平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会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0月21日、2013年4月22日、2013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4次,2012年10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记功2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会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会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