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46号 罪犯黄俊凯,曾用名黄小凯。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作出(2002)许中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俊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6日以(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042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3年8月6日起。于2003年10月15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黄俊凯在执行刑期间,2005年12月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黄俊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黄俊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俊凯伙同他人因琐事向被害人张某索要赔偿费,遭拒绝后,被告人黄俊凯等人对其进行殴打,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02年5月24日被告人黄俊凯窜到许昌忆乡苑饭店门口,将停在此处彭某的桑塔纳轿车玻璃窗砸烂,盗走车内钱物价值900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黄俊凯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俊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1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俊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俊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