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01号 罪犯魏晨亮。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晨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于2011年11月2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晨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魏晨亮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4月14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魏晨亮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新密市新城文峰南路文峰大酒店对面被害人尚小爽家楼下,捂住尚的嘴,强行进入其家中,采取威胁、殴打等方式从尚小爽家中抢走570元现金、价值365元的黄金转运珠一个、二张银行卡。同时认定被告人魏晨亮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晨亮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3次;2012年12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晨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晨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