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64号 罪犯魏巍,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2005)高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5月11日起。于2005年6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魏巍在执行期间,2007年7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魏巍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魏巍于2004年8月6日1时许与他人酒后行至北京市昌平区通西苑一区附近时,与附近太平家园保安李富强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韩艳来等人闻讯赶来,对被告人魏巍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魏巍用尖刀猛刺韩右肋部一刀,致其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魏巍为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3年11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