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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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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保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04号 罪犯刘保梅,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106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04号

罪犯刘保梅,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保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保梅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0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4月2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保梅在执行期间,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保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保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以来,被告人刘保梅、刘新乾夫妻二人多次在家中将毒品贩卖给他人。2005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刘保梅租乘一辆红色富康出租车前往安徽省购买毒品。当日下午2时许,刘保梅到安徽省界首市与范希杰(现在逃)联系,两人约定在界首市一家食品城门口见面,两人见面后进入附近一胡同内进行交易,后刘携带物品返回平顶山。在刘乘车行至许平南高速公路平顶山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查扣。公安人员从刘随身携带的绿色挎包内查获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的粉末状可疑物品4包。同日晚8时许,公安人员前往本市乐福小区刘保梅家中搜查时,将在家中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新乾(系刘保梅丈夫)当场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用红色、黄色等塑料布包装的粉末状可以物品102包。经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刘保梅挎包内粉状可疑物品经检验其中99.27克含有海洛因;在刘保梅、刘新乾家中搜查出的土黄色可疑物质经检验其中57.72克含有海洛因。同时认定被告人刘保梅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保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表扬4次,2013年2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吴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保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保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