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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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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全叶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17号 罪犯刘全叶,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新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17号

罪犯刘全叶,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新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全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原审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刘全叶的刑事判决。于2008年4月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刘全叶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全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全叶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底,被告人刘全叶与王某某相识,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06年6月,刘全叶又与张长山相识,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后张长山得知王某某经常找刘全叶的事,便产生杀人恶念。2006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刘全叶与张长山趁送被害人王某某回家之机,用铁锤朝王某某头部击打,并用麻绳套在王某某脖子上,二人将王某某勒死。罪犯刘全叶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全叶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表扬4次,2012年9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薛某某、赫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全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全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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