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32号 罪犯代凤格,女,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虞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2日作出(2002)商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凤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533号刑事判决,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代凤格的刑事判决部分。于2002年10月1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代凤格在执行期间,2004年11月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为三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代凤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代凤格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5年春,被告人代凤格、王某某勾搭成奸后,为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多次密谋害死丈夫。随后,在代凤格两次下毒未遂的情况下,于1995年11月3日,代凤格再次将老鼠药投入丈夫的茶水碗中,致丈夫中毒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代凤格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凤格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共表扬5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代凤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代凤格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