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代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58号 罪犯代丽,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安徽省蒙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58号

罪犯代丽,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安徽省蒙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商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代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代丽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代丽在为永登高速永城市段工地送料时,以做化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许以月息20%,先后4次借永城市大卫物资有限公司现金100万元,该公司由韩保信、王忠、卜凡徽、卜庆号4人合伙。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代丽已归还永城市大卫物资有限公司现金10万元,其余款项被其挥霍。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丽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杜某某、耿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代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代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