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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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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丁郑秀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24号 罪犯丁郑秀,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临颍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1日作出(2004)漯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24号

罪犯丁郑秀,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临颍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1日作出(2004)漯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郑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丁郑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676.9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了(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丁郑秀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丁郑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丁郑秀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丁郑秀2001年初经人介绍与贾某某确认恋爱关系,2002年下半年因感情不和由贾提出终止了恋爱关系。2003年12月28日,贾某某与任某某结婚,丁郑秀认为贾某某及其家人诋毁了她的名声,决定在贾某某婚期实施报复。2003年12月30日,贾某和任某结婚三天回门,丁郑秀得知后,准备了硫酸、不锈钢杯子、菜刀等物,并在贾某、任某回家的路上等候。下午3时许,丁郑秀见贾某和任某从自己跟前经过时,趁二人不备,用硫酸泼向二人头部、面部、颈部等部位,后又持菜刀砍贾某某,被人强行拦住,随后投案。致使二人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郑秀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基本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能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9月表扬4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位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郑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郑秀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