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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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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付艳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78号 罪犯付艳玲,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作出(2000)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78号

罪犯付艳玲,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作出(2000)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艳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付艳玲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4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4月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付艳玲在执行期间,2003年6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9月29日减刑一年;2007年5月3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付艳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付艳玲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自1999年5月至2000年1月间,被告人付艳玲、路顺利、高月莲、胡冬生以出卖为目的,先后通过被告人陈崇仁及胡建华、胡广才、胡光勇、胡光明、陈国仁(五人均批捕在逃)联系,从四川省向河南省安阳市拐卖儿童11名(女婴9名,男婴2名)并通过被告人刘太平、李金海联系,将其中10名儿童以2500元至1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安阳县的宋某某、陈某某等十对夫妇,从中获利,其中付艳玲参与拐卖儿童9人9起。同时认定被告人付艳玲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艳玲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周某某、吴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艳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艳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3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