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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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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燕龙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16号 罪犯仇燕龙,曾用名仇艳龙、仇任涛,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仇燕龙犯强迫卖淫罪,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16号

罪犯仇燕龙,曾用名仇艳龙、仇任涛,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仇燕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仇燕龙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鹤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罪犯仇燕龙于2012年9月20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仇燕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仇燕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11月29日至30日,仇燕龙伙同他人从鹤壁市淇滨区某学校将女学生司某某、马某劫持,以拍取裸照、强奸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卖淫

经审理查明,罪犯仇燕龙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1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仇燕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仇燕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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