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53号 罪犯李士庆,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郑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士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罪犯李士庆于2010年11月1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李士庆在执行期间,2013年6月7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士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李士庆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士庆在火车上被乘警查获毒品77.33克。同时认定被告人李士庆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士庆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士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士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