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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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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朝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16号 罪犯董朝民,曾用名董孬,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朝民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16号

罪犯董朝民,曾用名董孬,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朝民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中的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罚金21000元。被告人董朝民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罪犯董朝民于2011年4月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朝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董朝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8月,董朝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车窜至商丘市永城县、许昌县灵井镇寨杨加油站,采用暴力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等手段,抢走手机两部价值713元,现金4900余元,该犯系从犯,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朝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2年5月、2013年9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朝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朝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