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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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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18号 罪犯王朝阳,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平刑未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朝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18号

罪犯王朝阳,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平刑未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朝阳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李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130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李某连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陶某某、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朝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3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006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12月23日起)。罪犯王朝阳于2004年3月10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王朝阳在执行期间,2006年4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9月2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朝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王朝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7月8日晚,被告人王朝阳因琐事与陶某发生厮打,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陶某胸部猛刺数刀,又朝前来劝架的陶某胸部连刺数刀,致使陶某死亡,陶某某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朝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朝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朝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