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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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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长玉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46号 罪犯秦长玉,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长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46号

罪犯秦长玉,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长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原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部分予以撤销;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罪犯秦长玉于2012年7月1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长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秦长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秦长玉伙同常敏字、杨文广等盗窃新飞专汽有限公司废旧钢铁8次,盗窃物品价值29012元。秦长玉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长玉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11月、2014年9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长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长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