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08号 罪犯魏飞,曾用名陈飞,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新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合并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7年10月3日)。罪犯魏飞于2008年9月2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魏飞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26日减刑八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魏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8月22日,被告人魏飞伙同他人携带手枪在新乡市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抢得手机1部、现金400元,抢劫过程中,被告人魏飞等人开枪,致被害人受伤。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未遂。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