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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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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贝贝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03号 罪犯赵贝贝,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焦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贝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03号

罪犯赵贝贝,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焦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贝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罪犯赵贝贝于2009年8月27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赵贝贝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贝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赵贝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赵贝贝等人在博爱县人民法院北侧“老刘小吃店”吃饭时,遇到曾经殴打过自己的闫某,遂产生报复之心。后打电话纠集多人和自己会合后,将闫某拉到饭店门口用板凳照闫某头部、背部猛砸;闫某倒地后,赵贝贝又拿板凳照闫某头部砸了一下,后闫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8时45分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赵贝贝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贝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表扬5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贝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贝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