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20号 罪犯马银龙。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安少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银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5年1月24日起,于2005年3月1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马银龙在执行期间,2007年10月13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银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马银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马银龙伙同他人携带刀具,窜到濮阳市胜利西路的“好朋友量贩”超市,对该超市实施了抢劫,被告人马银龙持刀将店主卢某刺成重伤,抢劫现金100多元,致1人轻伤,同时还参与强奸犯罪1起,轮奸妇女1人,参与盗窃22起,价值46824元,参与强迫妇女卖淫犯罪1起。同时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银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5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银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银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