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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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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全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06号 罪犯马小全。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0日作出(1999)洛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小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206号

罪犯马小全。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0日作出(1999)洛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小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小全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3日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0年5月13日起。于2000年6月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马小全在执行期间,2002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小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马小全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4年2月12日下午3时许,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姚次会等乘车从孟津返回洛阳,当车行至朝阳乡向阳村公路时,该村村民马道亭等2人向车上扔摔炮,姚下车制止,被2人殴打,此时被告人马小全等4人也赶到现场参与殴打姚,当姚欲上公路时,被告人马小全等持砖将姚砸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姚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小全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二次)共表扬3次;2014年12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小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小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5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