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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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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志普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76号 罪犯崔志普,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华区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志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76号

罪犯崔志普,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华区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志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6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610元。被告人崔志普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罪犯崔志普于2007年11月2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崔志普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2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志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崔志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崔志普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濮阳市科技大道西联通网苑网吧、濮阳市华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盗走电脑主机7台、电焊机3台,总价值19625元。2006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崔志普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吴某带至中原油田皇甫矿区一废弃的房子内。用树枝、三角带、腰带等物品将吴某打致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志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2012年2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26日表扬7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1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志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志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6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