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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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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正伟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67号 罪犯岳正伟,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3日作出(2002)安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正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67号

罪犯岳正伟,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3日作出(2002)安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正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2000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4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23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岳正伟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2年11月24日起)。罪犯岳正伟于2003年1月2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岳正伟在执行期间,2005年4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岳正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岳正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10月18日至2000年底,被告人岳正伟伙同他人在安阳县、汤阴县等地抢劫、盗窃;其中被告人岳正伟参与抢劫作案8起,抢劫财产共计人民币20510元,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参与盗窃作案3起,价值人民币153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岳正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正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5年3月26日、2015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5年3月18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正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正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