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78号 罪犯张瑞林,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封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瑞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罪犯张瑞林于2013年8月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瑞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瑞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瑞林与其妻接连收到骚扰短信,怀疑是张某所发。2012年9月11日11时许,张瑞林伙同他人在封丘县城关镇建材市场附近遇到张某后,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死亡。经鉴定:张某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瑞林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4年7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瑞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瑞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