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30号 罪犯张玉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罪犯张玉顺于2009年8月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张玉顺在执行期间,2011年12月2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玉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玉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6月至2001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玉顺伙同申某某、殷某某等人先后在浚县屯子乡、安阳市、安阳县、鹤壁市等地盗窃作案9起。盗窃货运汽车、农用机动三轮、小型客车等机动车辆9辆,价值257486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6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2年2月禁闭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