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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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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敏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85号 罪犯张玉敏,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85号

罪犯张玉敏,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于2012年11月1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玉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张玉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玉敏伙同他人虚假出资200万元,在中牟县工商局注册了"中牟县大陆张奶牛养殖合作社",骗取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据。该合作社成立后,被告人张玉敏等人为骗取财物,又设立了"大路张奶牛养殖合作社指挥部",以建厂招标施工为名委托河南康茂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在明知不具备任何施工条件,仍与多家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骗取各公司现金共计423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敏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2月、2015年6月表扬7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