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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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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04号 罪犯张波,别名张坡,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焦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04号

罪犯张波,别名张坡,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焦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靳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靳靳撤回上诉。(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罪犯张波于2010年1月1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张波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波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4月份,被告人张波伙同他人在焦作市境内抢劫作案5起,抢得财物总价值807元。2009年3月38日,被告人张波伙同他人在焦作市东方前沿迪厅门前与被害人李绍杰等人发生殴斗,后张波等人将李绍杰带至他处,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同时认定其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5年3月26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