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59号 罪犯张小高,绰号瘸子,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沁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犯盗窃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罪犯张小高于2010年11月1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张小高在执行期间,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站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强奸罪、盗窃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5000元。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小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小高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7月8日,张小高伙同他人将张某某带到申贝贝家中,先后对张某某殴打、恐吓,又让张某某将衣服脱光,用手机对张某某的身体进行拍照,三人先后将张某某强奸,随后徐功勤给裴小兴联系将张某某带到沁阳卖淫。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高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3年5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小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