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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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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49号 罪犯张旗。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49号

罪犯张旗。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温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于2013年5月31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张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3年2月至2013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旗先后在温县五里远转盘等地贩卖毒品3次,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8克,赃款共计5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旗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旗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在日常管理中,担任监舍组长以来,能够遵守日常管理规定,保持内务卫生的整洁,发挥了改造骨干带头作用;主动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干警分配。在劳动岗位上,基本上能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记功1次,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