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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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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02号 罪犯张兆强,曾用名孙成瑜,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南刑三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兆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02号

罪犯张兆强,曾用名孙成瑜,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南刑三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兆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兆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5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罪犯张兆强于2007年3月1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张兆强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2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8月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兆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兆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10月至2000年8月间,张兆强分别伙同他人先后在许昌市、唐河县境内盗割动力电线、盗窃变压器铜心作案12起。共盗割电线4410米,变压器铜心2台。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兆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1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兆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兆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5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