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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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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43号 罪犯崔某。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内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43号

罪犯崔某。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内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罪犯崔某于2011年10月2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崔某在执行期间,2013年10月10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崔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柴小川伙同李某、于某某采用诱骗恐吓手段相继将陈某某强奸。后柴小川打电话叫来崔某。崔某又将陈某某强奸。2、2007年9月的一天21时许,柴小川、崔某伙同李某、孙某、史某某采取诱骗恐吓的手段相继将赵某某强奸。同时认定被告人崔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时未成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4年9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