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54号 罪犯张跃雷,别名雷妞,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新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跃雷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跃雷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33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16日起)。罪犯张跃雷于2007年1月2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张跃雷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跃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跃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冬至2005年8月期间,张跃雷伙同他人在延津县、滑县、封丘县、长垣县盗割正在使用的动力电线295控,54280米,价值58393元。影响农田灌溉用井191眼,影响农田灌溉9450余亩。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跃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4年5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跃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跃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