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87号 罪犯张小虎,别名张二虎、张杰,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罪犯张小虎于2007年4月2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张小虎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2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6月7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小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小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小虎伙同他人在沁阳市崇义镇等地盗窃作案12起,总价值76859元。系累犯。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4月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小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6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